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因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一方婚前所借财产已转为购买该财产的债务;(2) 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3)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营业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分担;(4)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医疗和法律规定的北京会计公司业务负责人的治疗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必须赡养、赡养、赡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这些债务是履行法定义务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5) 抚养子女的债务;(6) 老年人因赡养费而产生的债务;(7) 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8) 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会通讯费用而产生的债务;(9)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 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可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这笔债务与北京托收公司是否分拆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