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就被告人马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人马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利息。
后因被告人马某未履行判决,姜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通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6日,通州区法院按照被告人马某在审理阶段向承办法官电话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缴款通知书、限期履行的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
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0年4月27日至该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父亲签收上述文书后转告了被告人马某。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某委托朋友李某某到通州区法院确认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并将被告人马某拟定的还款计划交给法院。根据还款计划,被告人马某承诺于2020年5月26日前偿还本案债务30000元,2020年7月 1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8月底一次性偿还剩余债务。
但被告人马某并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债务,法院就没办法了吗?
2020年5月14日,通州区法院向被告人马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分别于同年5月20日、6月19日通过短信方式与被告人马某沟通,敦促其申报财产,履行债务,但被告人马某一直拖延、欺骗法官,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到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马某沟通,被告人马某同意通过微信平台送达执行文书,2020年6月至7月,承办法官敦促被告人马剑平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其一直未履行。
2020年5月26日。因被告人马某拒不履行本案债务,亦未到法院申报财产,通州区法院对马某下达《预处罚通知书》,对其预处罚30000元、拘留14日,并通过微信平台送达,但被告人马某仍拒不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2020年6月2日,通州区法院决定对马某罚款30000元,并于次日邮寄罚款决定书至确认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