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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 :借款人和担保人谁还款
发布时间2024-12-09   点击:10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谁还款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所欠下的款项由借款人以其个人财产来予以清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要还款。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就要还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如何处理


在借款人及保证人均表现出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您有权联手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


若针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债务方未能如期履行,债权方可以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而经过法院严格的强制执行之后,若发现无可供实质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暂时中止该次执行进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若是债权人发现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存在,仍然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


然而,请注意以下几点关于上诉所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原告必为与案件紧密相关且造成直接利益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群体;


其次,必须有明确明确的被告对象;


此外,需要有具体、详细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原因等方面的内容支持;


最后,这些事项皆需契合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之内以及是由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规定。


同时,有几种情形需要引起我们关注,如下述:


第一种,当申请人表达愿意延迟执行的意愿时,法院应判断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第二种,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某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了,这就意味着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益或者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法院亦应考虑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第三种,待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之日,尚未确定权益义务的承受人时,法院亦应判断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第四种,当出现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时,必然需要暂停执行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


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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