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在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找到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