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也称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符合条件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一、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将家务劳动补偿纳入到民法典中体现的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有的家庭主妇,因照顾子女不得不放弃自我发展机会,辞职在家照顾子女,协助丈夫的工作,照顾家庭和老人。有的丈夫觉得自己挣钱,家里的功劳都是自己的,这是不对的。任何一种劳动均应有对应的价值,家务劳动也是劳动的一种形式,并不因为该种劳动仅在家庭内部而否定其价值。另外,在一方由于家庭的需要不得不将身心转移到家庭内部时,其投入在自我价值上的时间和精力必将减少。以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来换取家庭的正常运行、孩子的健康成长、老人的体面养老,因此在夫妻感情破解离婚时,其曾经丧失的机会应该得到补偿。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有权利要求家务补偿的一方,必须以其在家庭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家庭义务,就是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2、由享有权利一方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审理,不得在当事人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主动使用。
3、需在离婚时提出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限于在离婚时,包括离婚协议和诉讼离婚,此条法律并未将该权利扩展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认定
除自愿协商确定的数额外,一般法院支持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在5千至三万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