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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调查;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08-04   点击:26

一、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标准、原则: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总的标准和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跟随夫妻一方生活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文化程度;


2、夫妻双方平时对子女的照顾情况,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孩子的成长环境,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


4、孩子的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5、夫妻一方有无赌博、吸毒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


6、夫妻一方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7、夫妻一方是否存在不能生育或再婚确有困难的情形;


8、其他可能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的情形。


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要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应有针对性的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如果是女方,收集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证明孩子未满两周岁;


2、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证明自己的收入水平强于对方;


3、如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一方存在赌博、吸毒、虐待子女的证据;


5、子女长期随己方生活,自己对子女成长倾注关心的证据;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7、子女随己方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且己方父母愿意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证据;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己方共同生活的证据;


9、其他能证明子女随己方生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值得注意、需要提醒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即使夫妻一方失去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其仍然享有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如果另一方拒绝其探望子女的,其可以依法起诉主张探望权;如果一方发现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或者己方的现状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也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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