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公司:陈的赡养费纠纷
陈某赡养费纠纷案的上诉人何欢、陈金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发民一处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已经结束。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何欢与被告陈金辉于198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1987年1月26日,他生下了儿子陈顺良,他在家里被停学,没有工作。1992年4月16日,她生下了儿子陈顺驰,现就读于陈村镇乐竹小学六年级。婚后第11个月,原告因突发性脑出血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被告主动将原告送往各大医院治疗。由于原告病情复杂,需要长期治疗,婚后十多年来,原告多次住院,耗费了原告和被告巨大的精力和金钱,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原告和被告关系矛盾。2003年11月,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后来裁定不允许离婚。2001年,顺德区政府、陈村镇政府、陈村镇政府、乐祝居委会给予原告、被告5万元补助。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双方在使用救济金方面也存在矛盾。2002年6月14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将余款2.4万元交付原告。原告也于2002年6月离开家,住在原告姐姐家中,此后,原告的疾病和住院由原告姐姐照顾。2002年3月18日至2002年3月30日,原告在珠江医院住院12天。被告预付款2万元,退款8006.9元,由原告收取。自原告于2002年6月离开丈夫家以来,北京会计公司已四次在珠江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由原告自己支付。2002年6月17日至7月12日住院,支付20077.9元;2002年9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支付医疗费用14954.5元;2003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住院费用14017.5元;2004年2月6日至3月22日住院费用19254.2元。根据珠江医院的诊断,原告的左颞顶叶脑动静脉畸形仍需进一步治疗。仍需4-5个疗程,治疗费用约10万元。原告可以照顾好自己,避免情绪激动。不太可能参加工作。此外,发现北京收藏公司起诉的原房产和共有房产有一辆品牌为悦x的大型卡车● a4010。被告依靠驾驶汽车维持家庭生活,平均月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原告因病失业多年,原告的姐妹们在过去两年中帮助了他。原告于2001年至2003年购买了人寿保险,年最高报销额为5000元。2004年,原告购买了顺德市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额为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原告自2002年6月起离开被告住在他姐姐的房子里。原告患有左颞顶叶脑动静脉畸形,经常住院,因病不能工作,无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被告应负责支持原告。虽然被告在2002年6月之前有责任支持原告,但自2002年6月以来,被告没有履行支持原告的义务,原告的多次住院由其姐妹照顾。被告的疾病已在医院确诊,仍需住院4至5次,费用约10万元。由于原告的疾病是突发性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危险。因此,被告关于所需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且不应支付赡养费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一审法院将不予受理。鉴于被告仍经营一辆大型卡车,仍有支付能力,但被告仍需抚养两个儿子并支付家庭费用,因此家庭生活相对困难。考虑到原告已购买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并有一定的医疗保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赡养费的要求过高。由于原告的住院分为四至五次,第一次住院的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可用于下一次住院。因此,一审法院应当由被告自行决定支付赡养费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辉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欢支付赡养费2.5万元。2、 驳回原告何欢的其他主张。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