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自我国古代的“聘礼”制度,“三书六礼”中的“纳征”系其前身。作为我国民间嫁娶活动中的一项传统习俗,彩礼兼具一定的社会与文化属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数量与形式虽有所变化,但给付彩礼这一婚俗依然存在,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规制对象。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彩礼能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和《规定》内容,对彩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助益。
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
对于彩礼给付的性质,相较于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目前,赠与说暂为学界通说,该学说认为,给付彩礼系民事法律上的赠与行为。赠与说又可细分为一般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目的赠与说等。其中,一般赠与说认为,彩礼应适用有关赠与的一般法律规定,即财物一旦移交给另一方,其所有权即归对方所有,无论婚姻是否成功缔结,受赠者均无需返还彩礼。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则主张,当婚约解除时,解除条件成就,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
笔者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可知,一般赠与说在我国并不具有成文法上的解释力,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附解除条件赠与说虽一度成为学界主流学说,但在解释上亦存在一定障碍,比如,附条件赠与只能产生“全有”或“全无”的两级结论,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为酌定返还部分彩礼提供理论依据,难以有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且婚约的解除在多数情况下并无真正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亦难以准确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彩礼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尽管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单纯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在涉彩礼纠纷这一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婚姻这一彩礼给付的最终目的有着重要价值,不仅能有效指引彩礼与恋爱中一般赠与物的界分,还能通过多维度确认给付目的实现的程度从而酌定返还彩礼的比例和数额。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开篇即言明,“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此亦突出了彩礼给付的“婚姻”目的。